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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见传销命案!25岁小伙赴云南见女网友后离奇坠亡

点这里👉 广州普法 2021-07-04

广州普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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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5月,

25岁的四川小伙儿黄某从广东江门

前往云南曲靖与女网友见面,

当天逛街吃饭后与家人失联。

次日,

黄某从传销组织窝点坠楼身亡,

死因不明。


黄某今年25岁


此案已于5月3日

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立案,

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。



见女网友后破窗坠亡


黄某1994年出生,今年25岁,四川宜宾人,出事前在广东江门一家电焊厂工作。据黄某姐姐介绍,之前黄某在网上结识了一位女网友,该女网友曾多次邀他到云南旅游。


黄某去云南见的女网友


今年五一假期,黄某从广州乘坐高铁前往曲靖,在与女网友见面后的第二天下午,从位于曲靖市麒麟区南关综合农贸市场附近的一处出租屋5楼破窗坠亡。家属称,警方到达后查明该出租屋为传销窝点,并在现场带走部分传销人员。


黄女士与弟弟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,5月1日下午1点左右,黄某与女网友见面,后两人“逛了一下午”“脚都走疼了”。当晚9点50分,黄某告知姐姐“刚跟她堂哥吃完饭”。据黄某姐姐讲,当时想着到那边安全了,5月2日就没有再联系。



警方立案:被非法拘禁


黄女士介绍说,5月3日早上,黄某家属接到云南那边公安局电话说有紧急情况,通知家属过去,结果到了才知道人已经死了。据家属提供的警方立案告知书显示,黄某被非法拘禁一案,符合立案条件,已立为5.02专案侦查。


同为工友的表哥李先生称,黄某原本计划在曲靖旅游后于5月5日前赶回江门。他还记得出发那天,黄某中午饭都没吃就走了。“我问他什么时候回来,他就说3号或者4号。”


立案告知书


“我弟弟25了,还没交女朋友,我们也挺着急的。之前知道有这个女的,当时没在意。过完年他告诉我想去云南玩,我不同意。他跟我说是那个女的叫他去的,想到他出社会也几年了,大不了去了被骗点钱,(所以)身上不给他留太多现金,哪知道命都没有了。”黄女士说道。


家属称死因无定论,传销头目已抓获


黄某坠楼所在地为曲靖市麒麟区南关综合农贸市场附近一处6层居民楼内,离麒麟区潇湘派出所直线距离不足一公里。


据黄女士回忆,“房间里面很简陋,就一张桌子几把椅子,没有床,只有很多人一起睡的地铺。坠楼的窗户边椅子上还有我弟弟的半个脚印。”由于事发后警方封锁了事发现场,家属只能通过警方拍摄的录像了解到出租屋内的情况。


事发楼层


家属称,他们从警方处得知,被抓的人称当时上课黄某情绪比较激动,上完课他们就都出房间了,只留下黄某一个人。门是开着的,听到声音才知道人从窗户出去了。


对此,黄女士表示质疑,“总觉得我弟不是自己跳下去的。他性格比较胆小,在家杀鸡他都怕。”


弟弟的坠落地点也让黄女士不能理解。警方当时给家属看了事发地的两段监控视频,较近的是一个来自旁边的超市,只能看到坠落地点的画面,较远的来自远处的酒店,“只能看到一个黑影子飞出去。”


记者在事发后的现场照片中看到,黄某坠落的地方为楼下道路对面的墙根处,现场有大量血渍。黄女士认为,弟弟坠落的地点为居民楼马路对面的墙角,间距有近10米,如果直接坠下去最多在居民楼前面的空地,而不应是到墙角那里。


5月3日,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向黄某家属下达了解剖尸体通知书,通知书上显示于当日进行尸检。不过黄女士称尸检报告他们至今没有签字,邀黄某来云南的网恋女子已于事后被警方抓获,黄某坠楼原因仍然没有结论。


今年7月份,家属曾从当地警方处获悉公安机关已经抓到传销头目,但案情比较复杂,迟迟没有结果。黄女士称只能暂时把黄某的遗体存放在当地殡仪馆。


警方:案件有进展会与家属联系


据悉,黄某老家为四川宜宾兴文县。黄女士称,父亲2010年去世,母亲2004年生病后到现在生活都不能自理。2010年,16岁的黄某就没有读书了,在家里待了几年后曾在昆明上了一年多的班,2017年到的广东江门,在一家电焊厂工作。


“我妈身体很不好,这件事到现在我都不敢告诉她。我们老家所有人都在帮我隐瞒,就她一个人不知道。”黄女士说。


国内某反传销解救中心负责人表示,传销案件往往由于涉案人员多,组织架构复杂,比起其他案件都较为麻烦,破案周期较长。对于黄某的遭遇,他结合以往的经验来看,屋子里不可能没有人,一般刚进去的时候会给受害者一个下马威,黄某可能是刚进去了想跑。女网友把黄某带进去后会离开,其他人来控制他的自由。



关于传销,普法君也曾经报道过,点击回顾☟

扩散!这些都是传销!公安等多部门发布史上最全最新名单!一旦沾上就血本无归……

如何识别传销,避免倾家荡产



新时代的年轻人,对传销特别鄙夷,觉得那是过时玩意,自己有知识文化,难以被洗脑。永远不要抱着“我就听听,你能奈我何”的心态,因为环境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一个人。

网上还流传着各种段子,如何卧底传销组织,如何在里面泡妞等等,纯属无稽之谈。

传销有分南北,大部分人只知北派的暴力囚禁,却对南派的精神控制了解甚少。

南派传销,喜欢打着旅行团名义拉人头,如各种免费一日游,吸引大量占便宜的人。

接下来的行程全由导游安排,他们精心准备话术,画各种大饼、灌输理念,引导游客参加传销讲座。

你能想到的所有问题,他们都能逐一反驳,即便你拿出网上各种证据、视频帖子等,也被说成高大上的项目。


知乎网友@半糖揭示了南宁传销的手段:


传销底层人员只是违法,没有犯罪,需要30个下线和3个阶层才能立案判刑。如果只有29人,就能完美避开法律的漏洞。


传销组织一直“与时俱进”,高智商人才不断钻研你的思维漏洞,针对你的所有反应都有指向性。即使有人洞穿骗局,但上了贼船就无法回头,欠债太多,只能咬牙做下去,骗一个是一个。


最后告诉大家

如何识别传销行为

无论传销的招数如何变化

但万变不离其宗


1、了解新型网络传销的惯用词



如果看到资本运作、消费返利、爱心互助、原始股、虚拟币、动态收益、静态收益、推荐奖、报单奖、对碰奖这些传销惯用词,就要有所警觉,不要被这些花哨的概念炒作所蒙蔽。


2、判断高额收益来源是否合理



有些公司打着一夜暴富、躺着赚钱的口号,我们要判断所谓的高额回报是不是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、商业逻辑。


不要被高收益迷住了双眼,要保持头脑清楚,理性判断。


3、遇到收入门费、拉下线就要高度警惕



传销实质上就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,要想获得传销资格就要缴纳入门费,想要获取收益就要拉人头加入。


网上有人编了句顺口溜,“入会只需把钱交,一拉人头就回报,拉人越多层级高”。


符合这些特征,基本上就可以判断是传销了。


普法课堂


关于传销的规定


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】


在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:“组织、领导以传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


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 


《刑法》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:“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 


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:


(1)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。 


(2)以伪造、变造、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。这里所称的票据,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,即汇票、本票和支票等。所谓其他产权证明,包括土地使用权证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、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。


(3)没有实际履行能力,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,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。


(4)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、货款、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。


(5)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。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,是指在签订、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,以经济合同为手段、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、货款、预付款、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。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,便可构成本罪。 


传销被纳入中国新刑法,是我国对打击传销表明的态度,也是对传销份子的强烈一击,任何人都别想钻法律的空子,在没有修正刑法224条以前,传销只能按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处理,修正之后,增加了组织领导犯罪的规定,更加强了对传销份子的威慑力和惩罚力度。


传销行为害人害己,

如果有熟人朋友邀您加入,

请一定要保持理智,

不要盲目相信,

如果已经被迫加入了,

要想办法报警,

寻求法律保护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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